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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颁布单位)19901009(颁布时间)19901009(实施时间)19940530(失效时间)穗府[1990]87号(文号)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一九九0年十月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废止理由:随新条例实行而失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职责第三章 公路和公路设施保护第四章 公路用地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行政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2、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区)道、镇道及专用公路(以下简称公路)的路政管理。第三条 广州市公路局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主管部门,地方公路管理站设置路政管理员,市、县(区)分级设置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路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市属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工商、交通、城建、规划、国土、水利、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按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 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市
3、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审核利用国道路产进行建设的项目和其他有关事项;处理重大的违章案件;复议公路行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路产路权。第六条 县(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辖内的省养公路因建设需要开挖、占用等有关事宜;上路巡查执勤,清理路障,纠正和查处在辖内公路上乱占、乱倒、乱建、乱挖、乱摆、乱堆等损害公路路产,妨碍公路交通的违章行为;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好公路规划预留用地。县(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公路路政管理员具体负责清理辖内县道、镇道的路障,纠正乱占、乱倒、乱建、乱挖、乱堆等违章行为;审查利用辖内地方养护公路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宜。第七
4、条 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徵,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逻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路政管理”标志灯饰。第三章 公路和公路设施保护第八条 在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触地行驶和货物漏散损坏或污染公路;(二)打谷和翻晒粮食及其它杂物,摆摊贸易,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余泥,排放污水,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三)盗窃、迁移、毁坏和涂改公路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等公路安全设施;(四)盗取公路沿线储存的养护和修建公路需用的沙、石、土及其他材料;(五)在非指定路段进行
5、检修试刹车;(六)挖沟引水、挖穴开槽、截水冲路和利用公路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七)违章设置停车场;(八)其他损害公路路产的行为。第九条 下列行为须按管理权限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公路规划预留用地修建铁路、机场、水库、电站和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架空和埋设管线或其他建设工程;(二)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铺有沥青、水泥、沙石路面的公路上行驶;(三)砍伐公路两旁的树木;(四)超过限重、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和渡船。第十条 经批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公
6、路主管部门由此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进行检测和修复损坏公路、公路设施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建设单位还应具结保证,在公路改造扩宽时无偿拆除有关设施。第十一条 凡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或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工程需要在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均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立安全反光标志,晚上还须悬挂警示红灯,并应保护公路设施和派员在现场指挥监护。第十二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顶部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扩宽河床、挖沙取泥、开山爆破等任何危害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的行为。在上述控制范围内仍不能确保安全的,公路主管部门还可采取特殊措施,但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7、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经批准,凡属于战备渡口码头的,应按战备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 公路用地管理第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标准,在公路两侧排水沟外缘,划定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镇道不少于五米为公路发展规划预留用地。其中,靠近水沟外缘的三米范围为公路用地,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摆摊经营;三米以外的,如确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公路主管部门可在公路规划预留用地上设置标志桩。第十五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包括农业生产用地),应在本规定实施
8、之日起六个月内,持产权证或有关报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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