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行政权力类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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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其他行政权力类流程图(共4项)八.其他行政权力类共4项序号1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Z-001000行政权力名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规章: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3.文件: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发〔1994〕5号)第三条“市

2、(地、州)劳动局综合管理本市(地、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在本市(地、州)范围内实施初级、中级和经省劳动厅授权的高级技能鉴定的站(所)。”办理部门行政审批科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宜宾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流程图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承办机构承办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机构制作决定文件、证书服务窗口对申请

3、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专家实地评估(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证书承办人汇总评估意见序号2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Z-002000行政权力名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主体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授权)行政权力依据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

4、、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办理部门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的该行政行为不服:1.对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

5、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流程图应试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应试人员在报名阶段的违纪违规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

6、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的处理给予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并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可当场处理的承办人审核,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人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需事后认定和处理的制作处理决定,送达被告处理的应试人员序号3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Z-003000行政权力名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

7、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办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的该行政行为不服:1.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处理流程图发现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就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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