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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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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钻孔灌注桩施工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绍兴市工商局罚没仓库综合用房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的顺利施工,实现按期保质工程之目的,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施工发包和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绍兴市工商局罚没仓库综合用房2、工程地点:人民东路平江路交接处3、工程范围:施工图纸、围护设计范围内的全部桩基础工程第二条:乙方承包内容:1、
2、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围护设计范围内的全部桩基础工程。2、施工内容:一、前期准备工作:桩位的定位、泥浆池清水池的挖设、一米以内的障碍物清除、做现场临时道路二、工程桩及试桩:桩基进出场、钻孔桩的成孔、护壁(护壁泥浆乙方自带)、下钢筋笼(包括钢筋笼连接及所需机械材料)、桩混凝土浇筑、泥浆外运等全部工作内容。三、围护桩:桩基进出场、钻孔桩及水泥搅拌桩的成孔、护壁(护壁泥浆乙方自带)、下钢筋笼(包括钢筋笼连接及所需机械材料)、桩混凝土浇筑、泥浆外运等全部工作内容。第三条: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用包机械及人工承包方式(含钢
3、筋笼的加工制作、运输。场地的平整、泥浆外运、定位测量等)。桩基工程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及工人宿舍,其他一切乙方自理。乙方提供各项工程资料给甲方,甲方代为整理归档。第四条:工期要求:1、合同工期:2010年11月6日开工2010年12月1日完工合同天数:26天1、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即开始计算工期。2、工期顺延:3.1甲方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有差异时,工期予以顺延,以甲方书面签认为准;3.2甲方现场供电在总配电房设一总电箱,供水在靠平江路大门口提供一个水源,现场生活用水用电乙方自行解决。3.3遇有不
4、可抗力,工期予以顺延,以甲方书面签认为准。4、由于乙方施工组织不力或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至使工程工期拖延:4.1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拖延1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处理10000元罚款,此款从结算款中扣除;4.2乙方接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按乙方所完工程量的50%办理结算;4.3乙方接到拆场通知后,必须在3天内拆场完,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5、暂停施工5.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5、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5.2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五条: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部颁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施工;3、因乙方
6、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条、安全要求: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3
7、、如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及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第七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1.1合同单价:工程钻孔灌注桩统一价格为220每/m3。围护灌注桩统一价格为700元每根桩。水泥搅拌桩施工完成总价为20000元。基坑监测孔每只3500元。1.2合同单价所包含的内容:临时场地平整、现场测量经费、人工费、机械费、部分材料费等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3甲方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必需提供材料发票。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及确认1、工程量计算方式:
8、工程桩按照设计图纸计算计量;桩顶上部(桩顶超过设计标高1米),下部桩长甲方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计算出桩长,数据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2、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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