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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8
《(财基(1989〕92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财基(1989〕92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铁道部财务司1989年11月11日财基(1989〕92号文转发并补充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
2、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四条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3、: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4.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
4、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第六条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后,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证期一般不超过5天。第七条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建设银行,往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其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建设银行申请付款。第八条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送开户建设
5、银行审定后,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和开户建设银行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款结算,开户建设银行应要求承包单位限期编送。第九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工程款由总包单位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发生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
6、付额度,建设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
7、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第十一条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单位无故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开户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帐户中收回或付出备料款。第十二条承包单位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支帐单"送发包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第十三条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
8、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己完工程月报表",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结算。第十四条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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