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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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政策法规汇编合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10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16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35、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31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397、合肥

2、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478、合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55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59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661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的意见……7312、合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761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

3、作的意见…………………………88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烘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9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9216、关于执行军粮统筹采购的通知17、合肥市军粮采购管理办法18、关于印发《合肥市军粮供应应急方案》的通知19、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检查考核办法—14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

4、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5、。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14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7、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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