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业综合执法在管理现代农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试析农业综合执法在管理现代农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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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农业综合执法在管理现代农业中的地位与作用把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事业单位分散的执法职能集中到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执法职能称之为综合执法。这样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发生,也是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和行使“审查审批许可权”的审批机构的理想模式。综合执法的实质是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化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我们认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在管理现代农业公共事务、“强职升位”、“外塑形象,内增活力”、维护公平竞争、“打劣扶优”和实现“依法治农”目标中将居主导地位

2、。    一、由行政执法“强职部门”看 “弱职部门”    由于受国家政策倾斜支持、法律法规制定时间相对较早、管理对象的广泛性和法律法规赋予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权的原因而使公安、工商、技监等部门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强职部门”,更重要的是,与其长期坚持不懈地加强执法队伍体系建设,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对被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力度密不可分。而农业部门之所以被称为“弱职部门”,不仅与农业法律法规制定时间相对较晚、管理对象的非广泛性和法律法规赋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权有关,而且也与长期以来,农业部门只注重技术推广服务,忽视对农业执法机构及队伍体

3、系建设,轻视农业执法在现代农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弱化对被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力度等原因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探讨“强职部门”成为部门之强的成功经验,对指导“弱职部门”推行综合执法,增强部门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强职部门”还强在:    (一)内因起了绝对作用。“强职部门”长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实践中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逐渐树立执法形象而成“强职部门”,是“弱职部门”首先应当吸收和借鉴的。    (二)部门内部建立了常设专门执法机构。工商部门内部设立有市场巡查、商品打假等专门机构。

4、技监部门设立了“执法大队”,履行产品质量稽查与打假职能。而“弱职部门”,特别是绝大多数区县(市)级“弱职部门”,至今还未建立或尚未完全建立起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专门综合执法机构,更无从谈及综合执法取得多大成效。由此推知,这些“弱职部门”对执法的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三)有经费保障。“强职部门”的执法经费都纳入了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既有日常工作经费,也有专项执法经费。但是,这些优越条件并不是“先天”具有的,主要是他们自身努力的结果。一是向财政争取一点;二是从机关内部挤一点;三是他方支持一点等办法,将部门执

5、法工作一步一步地抓起来的。这些经验不能说对“弱职部门”没有借鉴意义。    (四)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内部谁管市场巡查,谁管产品抽样,谁管违法案件查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基本不发生为了小集体利益而内部扯皮。而 “弱质部门”中少数干部,占着位子不努力干事,反说别人把权给夺走了,要求综合执法机构处理好与其他单位、与服务、与繁荣市场的关系,错误认为综合执法有碍 “三农” 服务,有碍市场培育。而忘记了立法目的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这种认识也许是导致执法职能和执法范围综合不彻底的主要原因。    (五)赋予执法机构相对独立办案的权力。“强职部门”在部

6、门一盘棋下,对一切违法案件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到行政处罚决定各个环节,由部门内部负责案件查处的执法机构独立进行。而“弱职部门” 内部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时,受干扰因素较多,不能相对独立办案。    二、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可行性    (一)法制体系基本完备。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增强了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视,加快了农业立法速度。到目前为止,已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子法》等五部农业专业法律,且《农业法》明确规定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还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

7、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二十多部专业行政法规。还有部令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上百部。这充分说明,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农业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已有法可依,农业行政管理事务可以而且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执法人才基本具备。农业系统经过建国后50多年的发展,已培养出大批高中级专业人才,这些人才同时也是熟悉农业法律法规的优秀知识分子。这为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奠定了基础,问题是如何“优中选优”。    (三)执法经验基本具有。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原各事业单位既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又承担相关公共事务的行政执法,具有

8、双重身份。所以,这些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相关专业的执法经验。问题是原各事业单位人员少,精力不足,力度不够,很难达到专业执法的水平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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