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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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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反腐”的缺陷和弊端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败手段,“网络反腐”略显先天不足,其缺陷和弊端在所难免。 首先,“网络反腐”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剧举报人的人身安全隐患。因为这种情况一旦被证明举报失实,举报者可能会承担诽谤罪的后果。正如最高检察院发言人所说:“很多人为了发泄义愤,在公共网络上举报,但效果适得其反。这些信息让被举报人知道后,他会有所准备、会串供,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其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事实上,网络上确实存在着许多捏造的事实和造谣诋毁现象,因为人们所处的
2、环境是虚拟的而不是面对面的,导致对许多现实中的原则的丧失,权利义务意识扭曲,很容易产生不实的网络信息。正因为如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对这条渠道加以规范。”这种规范就是要使“网络反腐”制度化,即“网络反腐”必须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使之处于有序状态。北京律师杜立元建议:“一是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启动程序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规定。除了对反腐举报依法查处外,官方反腐机构应理直气壮地支持举报人的行为,保障举报
3、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当公众为反腐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其次,“网络反腐”可能流于形式。权力缺乏必要的限制、权力的运作不透明往往是产生腐败的两大原因。而正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网络也有可能处于权力主体的控制之下。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不管是高科技网络还是手机短信,都不是绝对的虚拟和安全的,公安部门完全可以采取刑侦手段查获“实名”,抓获举报者。而只要被举报者有能力调动公安机关,便能控制举报者,钳制网络,并让网络举报者自投罗网,或者说作茧自缚。这样一来,“网络反
4、腐”的手段就只能流于形式。轰动一时的重庆彭水县的“彭水诗案”、山西省稷山县的“稷山文案”便是这样的例证。这种表面看起来很有力量的方式很有可能在权力主体的操纵下变得不堪一击,从而让“腐败病毒”继续蔓延。另外,民众在网上举报官员腐败,但如果官方对这类举报不予理会,还是起不到反腐的作用。民众表达民意的一条途径是要到网上举报一些腐败线索,甚至提出一些具体的腐败人物,这是民意表达,但并不是对腐败或者是制止腐败的一个有效途径。现实困境是腐败线索非常多,但是各级机关通常并不热心受理民众的举报线索。各级机关更重视的是上级党委
5、和上级政府对某个负责人的态度,或者是对某个部门腐败案件的态度,而事实上很多上级党委和政府并不热心于反腐败。网上表达民意因此并不能够解决腐败问题,解决腐败问题的权力最终还是掌握在党政系统领导人的手里。 最后,“网络反腐”无法覆盖“空白区”。一方面受举报者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网络举报确实方便快捷,但对相当一部分的市民尤其是年老者来说,网络完全属于高智商的东西,以他们的文化素养根本无法借以操作,即使他们完全认同这种新兴的举报手段,但基于自身素质也只能望而兴叹。这样,在举报的连贯性和时效性上难度就进一步加大,因此只
6、能选择放弃。另一方面受地域限制的影响。中国人多地广,对于广大农村来说,网络根本无法覆盖到位,纵使人们了解网络在检举腐败上的超强能量,在事实面前也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基层腐败滋长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利用网络进行举报似乎不太可能。可以预计,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传统形式,仍然会是信访举报的“主渠道”。在对网络举报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对传统渠道的信访举报也不能有丝毫偏废。当前,“网络反腐”日益成为世界潮流。在第四届全球反腐败论坛上,一些西方国家代表和专家已经建议将互联网作为
7、一种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工具,他们建议各国政府建立一种便于各企业和市民关注和评估政府的服务质量的电子系统,以避免出现腐败问题。所以,我们也要顺应这种潮流,积极倡导和支持“网络反腐”,握住这把“双刃剑”的“剑柄”,既充分发挥其潜能,又不至于让它偏离正确的方向。 腐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它出现于意识形态、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很不相同的国家。尽管一些社会相对来说更容易出现腐败并遭受腐败的更大破坏,但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避免腐败的影响。不过,尽管从表面上看腐败很普遍,但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今天的腐败已变得比以
8、往更为广泛。 因此,没有必要为了反腐败而去反腐败,网络只是打击腐败的一种新兴手段。反腐败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去遏制,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不是一味追求腐败产生之后应采取何种手段。手段的创新只能加强反腐败的可能性,而不具有必然性。 从“网络反腐”的弊端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必须对“网络反腐”寄予理性期待。在对网络举报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对传统渠道的信访举报也不能有丝毫偏废。其理由是:新闻媒体与其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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