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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部分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问:按照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实现收入;原政策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应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权属于当期发生的均应作为当期收入。实施新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如何
2、确认收入额?答: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可以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当期,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法实施后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2、企业2007年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房屋租金收入100万元,2007年按老税法的权责发生制确认了20万元的收入,2008年的租金收入如何确认?是继续按权责发生制确认20万元的收入,还是将余额80万元一次性在2008年度确认。39以后四年继续按权责发生制,每年确认2
3、0万元的收入。3、对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新法后如何扣除?参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政策规定应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应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2008年度,与新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合并计算,按新法规定扣除。按照国税发[2003]83号的规定,对20
4、06年1月1日前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新法规定执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新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实行结转扣除的政策,因此实行新法后其他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予扣除。4
5、、39新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相对原政策做了调整,如原政策规定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为五年,新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为三年;原政策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5%,新法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实行新法后,如何确认实行新法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还是延用原政策?答:实行新法后,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少财税差异和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仍延用原政策,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5、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
6、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新法施行后此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如不再执行,如何衔接?答:考虑到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对于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允许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6、企业为投资公司,其全部收入均为投资收益,能否以此收入额作为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答: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公司,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可视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7、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
7、该行为在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39《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零售企业“买一送一”是否可按此条规定认定为“广告、样品”而作视同销售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
8、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商业企业为达到促销目的捆绑销售,不应视同销售处理。8、不征税收入孳生利息是否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问题问: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是否需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答:根据新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不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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