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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推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2日 建协[2006]3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协助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
2、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
3、等。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五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 (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 (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第六条 对于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施工机械出厂合
4、格证、新产品鉴定证书、建筑施工机械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特种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报告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本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力量等; (三)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发给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延确认。 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
5、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后的技术服务。 建筑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相符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
6、会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服务质量或社会信用差的企业要予以书面警告,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和租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机械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拟
7、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全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和信息网络体系,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中央法规)四川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8、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件精神,为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协助政府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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