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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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精神,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6号),充分发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逐级晋升机制,规范和加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

2、考核工作,有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里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

3、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26—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决策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第五条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第六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

4、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七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1、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2、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3、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26—4、

5、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5、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6、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

6、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7、建立在集团层面的技术中心在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研发、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产品改良及工艺改进等多层次研究开发体系,整合企业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具有自主开发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省支柱产业

7、和特色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省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资格,积极给予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全省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26—第九条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十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通过市州级认定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第

8、十一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2、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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