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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11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
2、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11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3、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
4、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条11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二章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
5、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11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
6、条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三章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
7、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11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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