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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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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2、 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 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8 第七条 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
3、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 第十条 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8 (三)严
5、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 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持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
6、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
7、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8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8、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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