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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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分析对处于改革转轨过程的经济来讲,企业总体素质的提高和诚信的建立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仍然面临着市场竞争、业务稳健拓展和盈利提高的持续经营压力,不良资产比率上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批量不良资产的处置仍然需要通过AMC的专业化处理。建立专门的政策性的AMC,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提高资产处置专业化水平。 AMC的资产处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未,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处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成立AMC(采用集中处置模式、由政府发起设立的不良

2、资产专门处置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置成为一项现实选择。  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AMC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  一是债权转股权。指银行或AMC把原来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关系。截至2004年6月底,AMC实施债转股项目557户,金额3061亿元,自2000年4月以来已累计停息800亿元以上。其中,已注册新公司456户,转股金额2037亿元。二是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打包处置方式与传统的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按户处置方式相比,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AMC努

3、力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对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出售,并进行网上拍卖交易和债权资产拍卖交易,开展了国际和国内招标的处置活动,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三是对不良资产进行信托处置。2003年6月,华融公司将22个省市256户企业132.5亿元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委托给中信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期限3年。中信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首先将这笔财产信托设立成自益性信托,华融公司作为惟一受益人,取得该信托项下全部(优先级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华融再将其取得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优先级受益权的预计收益率为4.17%。四是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2001年10月,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

4、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其他配套法规。四家AMC纷纷与摩根士坦利、高盛、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合作,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截至2005年3月底,中国批准设立了10家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整体债权和实物资产近900亿元人民币。  AMC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家AMC运营6年多时间,在银行财务重组,处置不良资产,推进企业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较多问题。  一是AMC的法律环境不完善。目前,缺少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和AMC的专门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虽然确定了AMC的法律地位,但其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次较低。  二

5、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多。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把AMC处置不良资产当成企业减少负担的机会,不断向AMC要求加大减免企业债务的幅度。有的地方政府支持或是默认企业逃废债务,干扰AMC处置资产工作。  三是AMC业务开展面临较多困难。  资产评估存在较多问题。对于不良债权的评估,中外理论和实践都缺乏统一规范。债务人不配合导致评估难以实施。债务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三无企业"、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项目,不具备评估的规范条件。在向外资打包出售不良资产时,定价差异更加明显。外资定价方法是计算贴现现金流,在计算可回收现金流时,很大程度上依据法律诉讼的胜诉率确定现金回收比率。  债转股的实际操作

6、出现偏差。债转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AMC通过从债权人到股东的身份转变,能在企业的资产重组、经营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以实现盘活不良资产的目的。然而,部分拟转股资产长期处于"非股非债"的悬空状态。资产评估水分多,AMC股权受损严重。股权管理难以落实,AMC股东权益缺乏保护。债转股企业退出机制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目前,中国已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SPV)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等类型。信托型(SPT),即将贷款资产信托于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上述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

7、偿付基础,向资本市场发售信托受益凭证。公司型(SPC),则基本上由专业的贷款证券化公司向商业银行购买信贷资产,以该资产为基础向市场发行有价证券产品。中国现有《公司法》并没有认可资产证券化这种操作模式,使得资产证券化运作主体(SPV)的设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采用信托型(SPT)模式,而作为信托资产的债权的性质与《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性质并不完全符合,因此以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缺少法律依据。资产证券化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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