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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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江济淮是一项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工程,主要任务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灌溉补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为规范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水运设施、跨河构筑物、环境保护等专项工程,结合执行相应行业建设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

2、理制。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是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的协调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五条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3省引江济淮办),为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工程有关政策规章及制度建议;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政府性建设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协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督项目招投标、建设、决算、验收等。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引江济淮

3、办)是引江济淮项目主管单位,对工程建设管理负总责,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及省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工程建设,接受水利部、交通部、流域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履行计划管理和衔接国家投资职能。第七条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的建设管理工作。省水利、交通运输厅履行行业主管职责,负责与水利部、交通部衔接,按分摊比例申报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林业、档案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全程跟踪服务。  

4、 第八条工程沿线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另行制定);筹措落实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地方有关事项,负责实施由地方承担的相关工程。第九条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筹资和资金使用以及环保、档案等负总责。按“建管一体、建管结合”13的原则,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可研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加强与地方政府、省有关部门沟通

5、协调,确保引江济淮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投产运营。第十条引江济淮工程涉及的部分单项、专项、特殊局部工程建设可按代建和招投标有关规定采用代建或委托管理模式。代建或受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职责。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投资、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以及其他资金,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纳入引江济淮工程统一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含征地拆迁安置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总体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经省引江济淮办审查

6、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会同省水利、交通运输厅报国家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下达。第十三条根据国家下达的引江济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编制分解细化的建议计划,经省引江济淮办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下达到项目法人。第十四条13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依法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突破概算,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

7、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江济淮工程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专款专用。要严格进度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滞留、克扣和挪用建设资金。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引江济淮工程总体筹资方案和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年度地方政府性配套资金并确保足额落实到位。第十七条引江济淮工程贷款由项目法人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及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贷款协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引江济淮办)备案。第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社会资

8、本投入部分纳入引江济淮工程基金管理。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项目法人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按照国家工程竣工决算要求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做好竣工总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13第四章招标投标第二十一条引江济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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