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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7-27财发[200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农业综
2、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
3、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第七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
4、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第八条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第九条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
5、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第十三条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第十四条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
6、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第四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第十
7、九条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二十条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
8、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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