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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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关系分析本人非法本,在深圳福田工作,最近在学习法律教育网王莺哲老师的民法课和李建伟老师的法条串讲,在讲到这个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时候也百思不得其解,在李老师的法条串讲课上也说这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我前思后想,努力寻找一个能够让人信服的答案,解释如下:先着重研究一般保证的情况。担保法25条,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李老师法条串讲讲义中,李老师说这个第25条的规定与担保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冲突,这个25条的这部分规定就失效了,因为根据解释

2、31条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我觉得如果保证期间不是一个纯粹的除斥期间,而是像25条中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将解释31条中加上几个字“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是个除斥期间”,这样更符合立法者的原意。(下面说的就是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是可以中断的)担保法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一条应该怎么理解?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那么,一般保证中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之时(即起诉),保证合同的时效还没开始计算,何来中断?肯定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为什么有这样的困惑,分析原因就是36条第二句中的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概念和34条里的第二句中的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概念是一模一样的,但是36条第一句中的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概念和34条里的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概念是不一样的,34条第一句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就是真正的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责任之后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而36条第一句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实际上指的是保证期间中断(因为真正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这样才更符合解释,更好理解,而不至于会让大

4、家逻辑混乱。为什么这样说,大家想想看,在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责任是比一般保证责任要大,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向连带保证人要钱就能使保证债务责任产生,但在一般保证里面,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债务责任才有可能产生。李老师在法条串讲中着重讲的很多内容,都是从立法者保护保证人的角度出发(特别是连带保证人),因为在有保证人的债务中,债权人有太大的可能性,仗着有保证人,而不及时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从而导致保证人利益受损。但是按照我的理解,我觉得这个36条第一句的真正含义“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因为提起诉讼或者

5、仲裁而导致的中断),保证期间中断”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在生活中,假设有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丙一般保证人(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6个月),现在债务到期,甲只能找债务人乙要钱,乙要是还钱则万事大吉。但经常的情况是,乙阳奉阴违的说:现在经济状况紧张,一有钱就马上还你,甲就相信了,这样就很容易拖上6个月(保证期间)或者更长时间,因为中国人不喜欢打官司和仲裁(碍于情面或者要付律师费),一旦过了保证期间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没一般保证人的事了,所以这时候一般保证人就是摆设,不能发挥任何作用。现在假如甲很聪明,看出来乙阳奉阴违,所以快到6个月保证期间的时候提起

6、诉讼或仲裁,要是甲准备充分,胜诉了那OK,那这个保证期间中断没意义。但打官司要讲证据,如果甲诉讼准备的不充分,只是因为保证期间快到了被迫提出诉讼,则有可能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者自己撤诉,这时保证期间中断就体现了它存在的价值,因为甲可以在保证期间中断之后一个新的保证期间里再收集证据,重新提起诉讼,那第二次诉讼甲胜诉的话,这个一般保证人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不中断,则一般保证人可根据保证期间已过,不负保证责任。从上面来看,要让债权人在一个不变期间的保证期间内(保证期间一般时间都比较短),要去找债务人要债,又得去诉讼或仲裁,而且还必须一次就赢,才能让一般保证人承

7、担保证责任,实在对债权人太苛刻,一般保证人相对连带保证人责任太小太小。所以设计这个“主债务因诉讼或仲裁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中断”只是稍微平衡债权人和一般保证人这种不合理的关系,加大了一点点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连这个都没有的话,那一般保证就真的形同虚设(连带保证人相对一般保证人便宜占得太大了)。保证债务责任和数额一旦确定下来之后,这个保证人的保证给付之债和主债务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债,它们诉讼时效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不应该放在一起说,这样很容易混淆,所以对于担保法解释36条的另外一段话:“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

8、证债务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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