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备案实施细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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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细则附表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实施细则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22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

3、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一节 首次申请与审批第二条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生产单位首次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的市局领取或从省局互联网站(www.lnsafety.gov.cn)下载22《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按照填写说明规定填写。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提交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复印件或清单。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执行。(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

6、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市局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市局直接组织培训考核的人员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一般技术、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提供考核结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可以由当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一般技术、生产、销售管理人员的,也可以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

7、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22,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九)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一条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第二条生产单位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市局征求意见。市局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中“所在地安全生

8、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第三条市局根据对生产单位日常监管情况出具意见。生产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同意其申报许可证:(一)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未改正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四条 市局应当在5日内出具意见。市局同意申报的,将材料上报省局;市局不同意申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 省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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