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基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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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的通知宁建(法)发[2015]19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精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起旧版资质证书失效。

2、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现将两个《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全区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进行资质换证,具体要求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四十四条。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资质,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换证。2、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换证,不需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3、建筑业企业一级以上资质,按建办市

3、函[2015]870号规定将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由住房城乡建设厅集中上报住建部换发新版资质证书。4、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一、申请材料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下载地址http://www.nxjst.gov.cn)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其他事项1、企业应当在既有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4、(建市[2014]159号)进行资质升级、增项。2、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3、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可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54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27日(联系人:丁洁、李莉联系电话0951-6982631)附件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

5、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

6、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

7、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

8、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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