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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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

2、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第四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专门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确定具体部门(以下统称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五条投诉举报业务应当在河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上运行,所有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全

3、部录入信息平台。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新乡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新乡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向上级报告新乡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

4、职责:  (一)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二)定期向市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三)协调指导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科(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考核;  (四)负责组织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九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市局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向市局报告;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

6、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第三章受理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的食品药品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接收单位接收到投诉举报后应进行记录登记,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投诉举报接收人员应及时对记录的投诉举报

7、信息进行审查分析,至少对产品特征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批准证明标识等进行核对。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清晰或表达不准确的,接收人员应在2日内与投诉举报人联系补充有关信息,待收到补充信息后再进行审查受理。但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应当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举报人要求投诉举报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出具签收手续的,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出具《新乡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事项签收单》(附件1)。第十三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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