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

ID:6296638

大小:141.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01-09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_第1页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_第2页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_第3页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_第4页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5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2、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1%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职工工资(含福利性补贴)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据实扣除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6、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集

7、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六条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

8、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