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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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2、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

3、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

4、,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

5、退学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

6、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省、市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

7、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可以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员)入学前所学外语语种与本校或本专业所学语种不一致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自学原语种,学校视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

8、各学校自定。   第十九条 学生(员)因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须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员)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但要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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