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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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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范文 题目:劳动仲裁时效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理论论文_法学论文 编辑:小小 [摘要]:仲裁、劳动仲裁与诉讼一样,都是公权力干预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各自的纠纷解决程序里,都存在时效问题,消灭时效因而至少包括诉讼时效、商事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时效等各自独立的时效制度。设置劳动仲裁时效的内在法理基础在于,劳动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权利多为请求权,属时效的客体范围;且运用时效制度对这些请求权进行规范比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无论在何种劳动仲裁模式里,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都应当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但
2、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劳动仲裁时效,不仅在理论上有明显的缺陷,在实务中亦有诸多弊端。第四,依消灭时效的本质,允许劳动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以及确定时效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不仅符合法理,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劳动仲裁时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市场用工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呈现。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越来越成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结果。由于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相当模糊
3、和相对滞后,以至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诸多问题,学届至今仍无定论,人民法院对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也极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本文试图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或许对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所裨益。一、劳动仲裁时效的独立品质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或者说是否应当设置独立的时效制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牵涉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关于60日申请仲裁期限的理解与适用,还关乎时效制度基本理论和基本体系的构建。1、消灭时效的双重本质时效制度最早发端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分别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大
4、制度,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对这两种时效制度加以概括,创设了统一的时效制度和概念。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都分别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苏俄民法却只规定了单一的消灭时效制度,也就是后来被众多民法学者称为诉讼时效的时效制度。按史尚宽先生的观点,时效,谓因一定期间权利之行使或不行使的状态之继续,而为发生权利取得或请求权消灭之法律要件。其为权利取得之法律要件者,谓之取得时效,为请求权消灭之法律要件者,谓之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学者亦普遍如此认为,只是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关于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长期以来,由于民法学者普遍认为
5、消灭时效就是诉讼时效,所以民法学者对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的描述或定义是以诉讼时效为核心的。各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主要有三种:一种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利,如日本民法典;一种规定消灭实体诉权(胜诉权),如法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一种规定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民法典。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系消灭实体诉权。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实体诉权消灭说是不恰当的,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应当理解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请求权人依然可以起诉,如果义
6、务人主张时效抗辩,则对权利人的起诉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则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胜诉。据此,法院无权也不应直接适用诉讼时效。[4]笔者亦认为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对实体权利的影响而言,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实体权利或诉权本身并不消灭。无论对消来时效的法律后果作何争论,消灭时效的本质首先在于,它是一种实体权利规范,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的行使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时效一经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失去法律上的保障力,该实体权利的权能将受到限制。但是,消灭时效不仅是一种实体权利规范,它还是一种权利救济
7、规范,准确地说,是一项关于寻求公权力救济的规范。而公权力对民事权利的救济,预示着公权力对民事纠纷的干预。但公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长期不依法定程序寻求公权力给予救济,法律便没有给予永久保护的必要。从权利救济的意义上讲,时效其实就是一种公权力干预纠纷的一种条件,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基于这样的法律事实,原权利人将失去公权力的强制保护,原义务人将因此而获得受到公权力强制度保护的时效利益。因此消灭时效与其说是一种实体权利规范,不
8、如说是对权利救济途径的一种规制。因此,消灭时效具有双重的法律本质:其一,消灭时效是对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一种规范,时效一经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即失去法律上的保障力,导致该实体权利的权能受到限制;其二,消灭是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的一种规范,时效一经完成,权利人将失去公权力的强制保护,原义务人将因此而获得受到公权力强制保护的时效利益。2、劳动仲裁时效是一种独立的时效制度。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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