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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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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的五大基本职能管理的职能就是管理的职责与功能管理活动是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这五种职能组成的计划——生产计划、人事工数计划、部品纳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机器设备及工具.治具计划协调——协调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班组协调就是连接、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实施——参与现场作业的确认及纠错,明确目标、质量要求、作业标准,解决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控制——保证结果达到目标,监控工作过程在预料之中,不会影响目标,控制质量,控制生产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就是注意是否一切都按已制定的规章和下达的命令进行控制职能是对实现计划目标的各种活动进
2、行检查、监督和调节控制的基本程序是:制定控制标准,衡量计划执行情况,将实际成果同预定目标相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偏差,采取纠正措施.有效的控制应该根据管理者和管理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预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等不同的控制方法,将控制职能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第六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和理解有关证明问题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了解我国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的学术观点。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及其范围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1、案件的主要事实2
3、.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二、免证的事实1、自认的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3、自然规律及定理。4、推定的事实。5、预决的事实。6、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法条变化旧: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新: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二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在
4、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在诉讼终结根据全部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又称举证责任。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证据,当诉讼即将终结时若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法律要件分类说。此说主张: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2、新学说“危险领域说
5、”、“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定》第2、5、6条2、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据规定》第4条3、司法者公平裁量《证据规定》第7条第三节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二、国外的证明标准及评述1、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盖然性占优势,就是要求一方证明其主张的根据与另一方主张的根据相比占优势,此时其主张便可成立。2、大陆法系国家“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
6、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我国的证明标准及立法《证据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证据规定》确立了“高度盖然性”(或“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第73条第四节证明过程一、证据的提供(一)提供证据的方式1.实际提交证据。2.提供证据来源或线索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
7、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举证时限1、概念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就将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2、制度存在的意义“证据随时提出主义”3、证据交换法条变化(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
8、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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