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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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

2、,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

4、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

5、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各市、行署、县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国营林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

6、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取占用(征用)林地四项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不包括省森工系统所管辖的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公路、铁路等工程设施,建厂矿、建房、建设水库、塘坝、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铺设电线、电缆,开采有色、无色金属、煤炭、原油、玛瑙石、大理石等矿藏,采石、挖沙、取土,乡(镇)村建设、办企业、建窑等以及利用林地、林木进行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必须依法交缴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民建房

7、占用林地,只需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2.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参照占、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需伐除林木的,还应按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时,用地单位必须造上林,将林地归还原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同时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在林地上拆除其他附着物的,应折价补偿。  3.在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应按照《森林法》和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隶属关系。1986年6月25日以后经依法批准,非国营林业单位已经占用国营林业单位

8、的林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向被占地单位缴纳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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