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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04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关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批复吉人办发[2004]30号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请公布施行。 附: 1、吉林省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准文本。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长春市城市房屋
3、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4月29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8日关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批复吉人办发[2004]30号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请公布施行。 附:
4、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准文本。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长
5、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
6、租人。?ケ咎趵?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7、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
8、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实行公示制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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