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P2P监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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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最新P2P监管细则  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  明确了“双负责”制7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最新P2P监管细则  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  明确了“双负责”制7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最新

2、P2P监管细则  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  明确了“双负责”制7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

3、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

4、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明确小额分散设

5、置单一个体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也是与征求意见稿区别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体规定。监管细则中明确了P2P网贷小额、分散定位,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实,这一额度限制在前几日已有媒体“剧透”,引发巨大争论。虽然当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这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

6、观察和探索”,但这一额度设置已经划定。业内人士坦言,这会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业务都超过这一额度限制。  12个月过渡期7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多项配套办法待发  为减轻政策出台后对行业产生的冲击,《暂行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我们已经开始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上述德众金融董事长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一定冲击,但无疑有利行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当前处于整治期的网贷行业进一步指明了方

7、向,有利于推动行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规之后,调整、转型将成为网贷行业新的关键词。  此外,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许圣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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