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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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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思考 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在社会上已经屡见不怪:商场开业,VIP卡莫名其妙地就寄到了家里;孩子还没放暑假,各大补习机构就打电话来介绍课程;微信好友中出现了很多陌生人微商来宣传推销他们的产品,各类各式的推销和宣传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的方式铺天盖地而来,让人不解的是:我们的信息是如何到了这些商家手上的?因此,现在很有必要分析个人信息被获取的行径以及在民法上如何对个人信息予以真正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属性在探索个人信息的保护之前,我们首先要区别三个概念: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隐私。笔者认为:个人
2、信息的范畴要小于个人资料,只有具有使用价值的并且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料才是信息,才能在立法上有被保护的资格,故在立法上使用个人信息定义更符合立法精神;而个人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涉及个人的私生活,主要体现为:个人数据、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但这些在个人信息中也有体现,所以两者又是具有交叉性的。 个人信息具有两种属性:分别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 人格属性: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着他的各种自然信息,它影响着这个人在社会中的社会地位以及受他人尊重的程度,尤其是个人信息中涉及隐私的那一部分,其中有不愿告人的或者不愿意公开
3、的事情,公开后会危害到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故此,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使自己免于人格尊严及名誉受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人格属性是个人信息的原始属性。 财产属性:在当前的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相比于传统的个人信息范围已经加以扩大,还包括网上交易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等,商家利用大数据监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直接向用户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对此上文所提到的各种侵权行为也就接踵而至。根据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行为给商家带来的巨大收益,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烦扰,这就是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二、个人信息外泄的途径1.不法人员利用
4、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社会关系收集各类信息;我们在学习生活中参加种种会议、活动都需要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手机号、微信号、身份证号等,而这些资料不可能全部都与这次会议有关,但这些信息也就不知不觉地被泄露出去了。 2.商家利用问卷调查、会员登录等方式向客户收集个人信息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营销方式,比如现在在大中城市迅速兴起的一些商业信函公司就采用的是这种盈利手段,借用招揽一些兼职学生在人流量大的地段向路人推销,求取通讯信息。 3.有关部门或商家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名单管理不善。有些商家对于有关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名单、文件管理不善
5、会随手乱扔乱丢,这就存在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三、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思考。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2年3月26日正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对我国现行互联网行业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为网络客户的隐私给予保障。而在民法中,将个人隐私的问题归在人格尊严及名誉问题之下,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所出现的涉及危害公民的权益来说是滞后的,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此,我们对此问题作出了思考:上文所介绍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上述问题,解决问题的
6、关键在于在财产角度立法给予公民保护。对于此结论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商家尤其是电子商务商,客户的信息就是公司获利的基础,尤其是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二次信息开发利用,在大数据理论的辅助之下,商家对于客户的信息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更深层次的信息从而采取相应办法來谋取利益。如果法律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完全地闭塞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建立个人信息财产权是很符合现状的,这样既能保护公民的隐私,又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2.在上述法律实行的同时,对于侵害主体的个人信息后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也会相应产
7、生,由于财产权的赋予,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向犯罪嫌疑人索要财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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