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件延期结案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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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查案件延期结案审批管理办法2009-03-0310:41 为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确保税务稽查运行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根据我局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现就税务稽查延期检查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    适用范围适用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于从案件下达之日起,不能按照规定期限(15日内)查结的案件,应由检查科填写《税务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逐级审批(先纸质后系统)。二、    审批流程1、对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的税务稽查案件,由检查人员在规定检查结束日期之前,填写《税务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注明申请延期结案的理由、延期结案的时间,由科长批准签字后,报案源科及主管局长审批。纸质资料审

2、批完结后,报案源科备案,方可在稽查系统作《税务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2、对符合延期检查的案件,经案源科签署意见后,凡申请延期期限在30日(含30日)以内的案件,由主管局长审批。3、对符合延期检查的案件,经案源科签署意见后,凡申请延期期限在30日(不含30日)以上90日以内(含90日)的案件,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局长审批。4、对符合延期检查的案件,经案源科签署意见后,凡申请延期期限在90日以上(不含90日)的案件,由案源科报局长办公会审批。5、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附:《稽查三局稽查案件延期结案申批表》稽查三局稽查案件延期结案审批表 稽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证号 案件

3、编号 案件来源 案件性质 检查部门 检查人  案件下达日期 检查日期 规定完成日期 申请延期时间 延期申请原因       检查科意见                                   章   科长:                            年  月  日案源科意见                                   章                                  年  月  日局领导意见 局长办公会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检查科,一份留案源科备查。)五、规范检查期限,提高工作效率(一)严格控制稽查时限。

4、实施税务稽查应当在20日内稽查完毕,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检查的,应通过CTAIS2.0系统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报检查处(分局)长审批,延期期限不超过20日。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时结案,确需办理第二次延期的,报检查处(分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延期期限不超过20日。对检查期限超过60日的案件,由检查部门在每季讲评会上进行说明。双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管理实施办法2008-8-510:15:44【字号大中小】】【关闭】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促进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5、的规定,制订如下税务稽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分为: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与其他检查。第三条 稽查局及其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税务稽查。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凡需要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由稽查局负责。第四条 税务稽查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进行。第五条 稽查局应大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综合征管软件稽查模块应用于稽查工作各环节。

6、查处的税务稽查案件都必须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稽查模块,不得机外运行税务稽查案件。必须保持纸质资料与机内资料的一致性,所有税务稽查文书都必须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稽查模块,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录;文书制作必须按《全省税务稽查常用文书式样》的标准编辑。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举报案件的管理,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拓宽稽查案源渠道,对举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稽查局应当加强对协查案件的查处和管理力度,应有专人负责金税协查工作,协查工作应严格按照《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稽查局应当将查办大要案件做为工作重心,要严格执

7、行《娄底市国税局大案要案报告与督办制度》,重大案件的审理要严格按照《娄底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加大对稽查办案质量的管理与考核力度,县局将对稽查局查办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复查面占所查办案件的3%以上,复查按《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章 税务稽查选案第十条 稽查案件实行计划管理,举报、交办、协查等案件应列入当期稽查计划。第十一条 稽查局应当结合上级局、县局的工作安排,每年元月15日前制订出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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