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ID:6063679

大小:6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01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_第1页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_第2页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_第3页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_第4页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13-05-14    点击数:  字号:T 

2、 T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经1995年7月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福建省人民代表

3、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修改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2012年3月31日修改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四、《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删除第十六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

5、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6、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

7、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及其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应

8、当把环境保护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当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舆论监督。第七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嫁污染。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

9、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规划。设区的市、县级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的环境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和乡(镇)的环境规划,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范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