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尾铁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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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尾铁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推进港尾铁路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港尾铁路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民用建筑物、附属物。第二条本《方案》的征地拆迁人为漳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被拆迁人为港尾铁路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及附属物的所有人。第三条征迁区域以征地红线为准。第四条全市铁路征迁的耕地补偿费按

2、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第五条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第六条青苗赔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第七条龙海市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500—1600元/亩(平均1550元/亩)。第八条•—13—•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第九条安置用地面积按“三户

3、一亩”确定,安置用地的征地,报批相关税费、规划、勘测设计及“五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闭路电视、场地平整)等费用,综合按280元/㎡控制,超过部分由龙海市自行承担。第十条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二)凡是从征地告知书发出时间起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

4、予补偿安置。第十一条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告知书的时间为准。(二)寄户、挂户或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三)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13—•(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家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

5、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第十二条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一)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表1)。(二)民用建筑物成新标准(见附表2)。(三)地上构筑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3)。(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4)。第十三条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三口(含三口)以下

6、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13—•(二)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1、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三种类型。2、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

7、置。3、家庭人口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平方米进行安置。4、家庭人口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安置。5、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6、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2、3、4点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

8、集体重新安排使用。第十五条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安置地建设费用280元/㎡,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拆迁人按168元/㎡•—13—•予以收购补偿。第十六条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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