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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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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2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3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2.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2.5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2.6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2、、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3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3.2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3.3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3.4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
3、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3.5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3.6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
4、外墙体厚度。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栏杆、矮墙等维护结构的不视为主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4.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4.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4.1.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4.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
5、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往回廊(或夹层、跃层)的室内楼梯,不论梯位是否在回廊(或夹层、跃层)范围内,该梯均按楼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4.1.4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4.1.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
6、积计算。4.1.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不论是否突出墙外)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
7、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的,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4.1.16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包括技术转换层、结构转换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7底层杂物间、储藏室、车库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1.18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
8、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4.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4.2.1除第4.3.6款外的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无围护结构的底层无柱走廊廊道形成台面高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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