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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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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浅议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与运用 刘清华 摘要:本文从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入手,主要探讨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适用范围以及导致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因素并结合自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补充,在诉
2、讼活动过程中一直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虽未明文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为其找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比较笼统且缺乏操作性,从而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适用上还有待于完善。为此,本人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的看法。 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源于德国,在德国法上是指“反方向行驶”,即“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3、”①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指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事由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②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设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性规定。③例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原告只无原则证明数人共同行为对
4、其造成损害的事实,无须承担传统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的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各种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综上,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提出
5、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一)民事举证责任的倒置对象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目前,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由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真伪不明责任的事实。具体地讲,也就是在实际诉讼中,有哪些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可以倒置的。本人试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审判实践,从法理的高度再认识: 认识一:推定的过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举证责任倒置常发生在特别侵权领域。④特别侵权其特别表现在
6、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双方均无需对无过错举证,“过错是否存在不再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告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⑤故无过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二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因为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即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不是同一体,故受害人仍需就侵权行为的每个要件举证,不存在举证倒置问题。三是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此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实施者有过错,但因实行过错推定,故其不用举证,
7、共同危险的实施者若想免责,则需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若实施者通过举证只能使有无过错陷入真伪不明,仍应承担结果责任。无疑,推定的过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 认识二:推定的因果关系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考虑到原告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困难,也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⑥因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加以判断,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只要证明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物质,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因该排污
8、行为造成的,不需要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被告如果主张排污行为不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就由其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来推翻这一推定结果。证明成立,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由其承担责任。显然,推定的因果关系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 认识三:推定的质量瑕疵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满意判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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