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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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2、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  ....v......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3、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

4、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人防工程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规划等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统一下达未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其他区县,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第九条  ....v......规划人防工程时,应考虑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或预留连通口。     第十条  人防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    (一)人防指挥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从市、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城六区、铁路局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市建委等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其

5、他区县人防指挥所建设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所需经费均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列支。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建设经费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中央财政补贴经费安排。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工程由医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一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棚

6、改、经适房、廉租房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防护等级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v......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项目,一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设防区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7、,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三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核。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应与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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