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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6
《第1092章 香港明爱法团条例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1092章香港明爱法团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为香港明爱理事会成立为法团以及为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1092章 第5条财产的归属等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各块或各幅土地,连同属于该等土地的所有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均归属法团,年期为附表1第3栏内与上述各块或各幅土地相对之处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条件所各自订定的年期的未届满部分,但须缴付上述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租金和履行与遵从上述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并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言仍然有效已经存在的租契、租约、
2、地役权及其他权利所规限。 (2)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属于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但由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为了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的宗旨而拨用,并由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的理事会为了该等宗旨而持有或使用或控制的以下各项,或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由上述主教为着该等宗旨而以信托形式持有的以下各项─ (a)所有货品、实产、设备、车辆、船只及其他可动资产, (b)所有款项、银行结余及定期存款,以及公用事业设施按金及其他按金, (c)所有不论属何性质的投资及证券、保证,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均须移转予法团,并归属法团或以
3、信托形式为法团而持有。 (3)所有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可由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或代表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行使或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及其他权利,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可由法团行使和强制执行。 (4)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法团须就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招致的所有债项和法律责任,以及所有合约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履行负上法律责任。 (5)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的任何雇员的委任,如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仍然存续,则须当作是由法团作出的委任,而就各方面而言,该雇员的服务期须视为自他获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委任当日起
4、连续不断。 第1092章 第6条章程 (1)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的原有章程为法团的章程。 (2)法团的章程可随时和不时按照章程当其时有效的条文予以修订。 第1092章 第7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1)法团须将以下文件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作登记─ (a)经理事长核证为正确的章程一份,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对章程的修订; (b)法团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及该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及 (c)经理事长核证为正确的法团成员姓名、职业及地址的名册,以及经如此核证的对该名册所作的任何更改。(2)按照第(1)款须予登记的每
5、份文件,须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的28天内或在修订或更改作出后的28天内(视属何情况而定)递送。 (3)法团根据本条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内就无股本公司登记文件所指明的费用。 (4)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1A)条就查阅文件所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第(1)款登记的任何文件。 (5)第(1)款(c)段所述的名册及任何有关更改的登记,即为该名册及更改内所载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第1092章 第8条文件的签立 (1)所有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
6、均须在2名法团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盖章,并由该等成员签署。 (2)看来是经盖上法团的印章而妥为签立的任何契据、文件或文书,须予收取为证据,且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经如此妥为签立。 第1092章 第9条禁止使用和管有标志等 任何人未经法团授权或无其他合法辩解,不得使用或管有─ (a)法团的标志或标志的任何制成本或复制本,标志式样绘载于附表2; (b)包含“Caritas-HongKong”或相等中文字样“香港明爱”的任何称号、标志或图样;或 (c)与法团的称号或标志或其任何图样极为相似,以致能使人误会为法
7、团的称号、标志或图样的任何称号、标志或图样。 第1092章 第10条罪行 任何人违反第9条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第1092章 第11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092章 附表1 [第5条] 项
8、财产的描述 持有的根据 1. 内地段第7920号 批地条件第7455号 2. 柴湾内地段第77号 批地条件第10760号 3. 九龙内地段第9825号 批地条件第9948号,该批地条件经注明日期为1979年12月15日并在土地注册处以注册摘要第1806155号注册的批约修订书修改(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4.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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