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822143
大小:4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2-25
《10-07cha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06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06修正)2006-6-22 【大中小】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6-22执行日期:2006-6-22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
2、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
3、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
4、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
5、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
6、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 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
7、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
8、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