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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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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建[2007]10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
2、《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加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主
3、要包括高效照明产品补贴资金和推广工作经费。 第三条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第四条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补贴产品和受益对象 第五条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的自镇流萤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萤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法导体(LED)照明部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第六条财政补贴的受益对象包括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大
4、宗用户是指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厦、车站、机场、码头、道路等采用照明产品集中的场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视为大宗用户;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第三章中标企业及产品要求 第七条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通过招标产生。国家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第八条中标企业提供的高效照明产品必须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其规格、型号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第九条中标企业应当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
5、(大宗用户不少于1年、城乡居民用户不少于2年)。 第十条中标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第十一条中标企业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第五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人口分布、城乡发展水平及白炽灯使用情况等因素,联合下达年度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并提供中标
6、企业名单、产品目录及其协议供货价格。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需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及推广地区等,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协调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 第十五条中标企业根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协议供货价格、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一),经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
7、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和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根据抽查情况下达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财政部视情况安排一定的推广工作经费,支持基层节能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展与推广相关的需求统计、宣传资料、组织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中标企业。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
8、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资金的企业,财政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企业的供货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财政补贴资金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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