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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配合协议书(昆明电务)威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协议书协议名称:昆明铁路局威红线通道改造工程二标段安全配合协议施工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铁路病害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甲方)设备管理单位:昆明铁路局昆明电务段(乙方)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规定》(铁办[2008]190号)和《昆明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昆铁办[2008]387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行车、设备安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本标段工程包含了8座框架涵的施工,拟建1-3.0m框架涵90.
2、39m。(1)威红线K42+920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9.06m,本工点位于威红线威箐车站至鲁番车站区间三分田隧道出口。(2)威红线K44+917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13.06m,本工点位于威红线威箐车站至鲁番车站区间。(3)威红线K45+313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14.06m,改移道路长103.06m,本工点位于威红线威箐车站至鲁番车站区间。(4)威红线K54+570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12m,拆除/恢复路基右侧
3、边沟20m,框架涵出、口处围栏50m,本工点位于威红线鲁番-上西铺区间,干塘子隧道与家竹箐隧道之间。(5)威红线K62+220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12.06m,拆除/恢复路基左侧排水沟28m,本工点位于威红线上西铺车站至红果车站区间,下西铺大桥小里程端。(6)威红线K63+212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9.06m,本工点位于威红线上西铺车站至红果车站区间。(7)威红线K64+435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11.06m,拆除/恢复左侧天沟20m,右
4、侧路基侧沟18m,本工点位于威红线上西铺车站至红果车站区间。(8)威红线-7-K65+640新建下穿涵工程,施工内容:1-3.0m框架涵10.03m,拆除/恢复路基左侧边沟20m,右侧边沟22m,衡重式挡墙13m和Ф300mm铸铁管,本工点位于威红线上西铺车站至红果车站区间。1.1工程名称:昆明铁路局威红线通道改造工程二标段。1.2工程地点:威红线K42+920(威箐-鲁番),K44+917(威箐-鲁番),K45+313(威箐-鲁番),K54+570(鲁番-上西铺),K62+220(上西铺-红果),K63+2
5、12(上西铺-红果),K64+435(上西铺-红果),K65+640(上西铺-红果)(Ⅲ级)。1.3主要工程内容:新建下穿涵(既有线路支护;孔桩护壁、墩身施工;D16、24型便梁架设;既有线下土方开挖,拆除架空范围内的既有附属工程;现浇线下节段框架涵;施工其余节段框架涵;基坑回填,施工框架涵外部装饰及附属工程;拆除临时施工便梁,恢复线路)。1.4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04月20日1.5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12月30日1.6影响范围:开挖地段铁路路基及过轨安全。2.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1施工安全责任地段
6、(范围):威红线K42+920~K65+640段甲方保证在2012年04月20日至2012年12月30日,只在这一地段(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并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2.2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责人崔作俭(15912437271),全面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魏宝田(13404966699)常驻施工现场,负责现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2.3结合本工程性质和特点,保证行车安全的安全防范内容为:积极主动联系乙方,确认施工所涉及的影响地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防止挖断信号光电缆影响行车安全。-7-主要安全防范措施是:(1)在开挖前先轻轻用铁锹清出信号光电缆,按设备管理单位要求对光电缆进行保护;(2)设立专人看守光电缆,防止被盗,影响行车安全。2.4向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计划安排,现场施工组织机构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铁路病害整治工程项目部,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魏宝田,现场通讯联络方式为:13404966699,以利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掌握工程施工情况,全过程监督施工安全。2.5切实做好对信号光电缆等电务既有行车设备的防护
8、。如因施工防护不当造成信号光电缆等电务既有行车设备的损坏,须及时恢复到原设备状态;造成信号光电缆等电务既有设备的损坏,须立即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由于施工防护不当损坏行车设备而影响正常行车或造成行车事故,负全部经济责任。2.6坚持文明施工,加强对施工机具、材料的管理,如因施工机具、材料和工程废弃物放置、管理不当影响正常行车,造成行车事故或损坏既有行车设备,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