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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5
《第392章 电影检查条例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392章电影检查条例六摘要:本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电影检查监督、检查员小组及顾问小组;对影片的上映及某些类别的影片的发布定下规限及加以约制;核准影片上映及将影片分级;设立审核委员会;订出罪行;对其他条例作相应及其他修订;并对与上述各点相关的事项,予以规定。 第392章 第15E条没有展示符号或告示 (1)任何人如发布录影带或雷射碟而违反第15C或15D条的规定,或错误地使用上述各条所提述的级别符号或告示,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2)在本条中,“错误地使用”(wrongfuluse)就任何录影带或雷射碟而言,包括展示级别符号
2、不同于该录影带或雷射碟所适用的级别符号,或展示告示并非第15C或15D条所规定的适用的告示。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15F条关于影片发布的通知 (1)任何影片如具有有效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而有权利(藉版权特许、版权拥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或特许)发行该豁免证明书或核准证明书(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的录影带或雷射碟的人,已就该影片作出第15A(1)条所描述的录影带或雷射碟的发布,他须将此项发布在下述期间内以书面通知监督─(由1995年第74号第13条修订) (a)如任何发布是在作修订用的条例的生效日期前作出,则在该生效日期后的3个月内;及 (b)
3、如任何发布是在上述生效日期后作出,则在此项发布首次作出后的1个月内。 (2)任何人不遵守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15G条监督规定影片的存放 (1)如监督收到根据第15F(1)条所给予的通知,他可规定如此通知他的人须在该项规定作出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将有关录影带或雷射碟的拷贝交监督存放。(由1995年第74号第14条修订) (2)任何人无合理解释而不遵守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首次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其后任何定罪则可处罚款$50000。 (1988年制定) 第392
4、章 第15H条(废除) (由1995年第74号第15条废除) 第392章 第15I条关于撤销的通知 (1)凡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根据本条例撤销或被当作撤销,监督须向已根据第15F条将有关发布通知他的人,发出有关该项撤销或当作撤销的书面通知(通知须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人的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但如属撤销豁免证明书的情况,而该人是获发给有关证明书的人,并已依据第9(4)条获给予通知者,则属例外。(由1995年第74号第16条修订) (2)监督亦须安排将该项撤销或当作撤销的通知在宪报和至少一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公布。(由1995年第74号第16条修订) (
5、3)监督须按他认为适当的形式备存及保存一份登记册,登记所有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 (1988年制定) 第392章 第15J条定义 在本部中─ “作修订用的条例”(amendingOrdinance)指《1993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FilmCensorship(Amendment)Ordinance1993)(1993年第63号); “核准证明书”(certificateofapproval)指对根据第8条或根据第32(3)条所指的经撤销的规例而送呈的影片所发出的核准证明书; “豁免证明书”(certificateofexemption)指根据第
6、9条所发出的豁免证明书。 (1988年制定。第VIA部由1993年第63号第10条增补) 第392章 第15K条送呈宣传资料申请核准 第VIB部 宣传资料的核准及第III级 宣传资料展示的限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与第12(1)(c)条所描述的级别的影片有关或与该级别依据第15A(3)条对其适用的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须送呈监督,以申请核准。 (2)监督可豁免其认为适当的某项宣传资料或属于某类别或种类的宣传资料,使其不受第(1)款关于送呈申请核准的规定所限。 (3)任何人拟─ (a)为上映而宣传并未根据第9或10条处理的影片;或 (b
7、)为上映而宣传属第12(1)(a)或(b)条所指级别的影片,可向监督送呈任何与该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以申请核准。 (4)为施行本条,宣传资料须依照订明的方式及在订明的地方,连同订明的适当费用以及监督所决定的表格、资料及详情一并送呈。(由1999年第9号第9条代替) (5)任何宣传资料如已根据本条送呈,监督可在订明期间内─ (a)核准该宣传资料;或 (b)拒绝核准该宣传资料,如监督核准该宣传资料,他须发出证明书,而该证明书须─ (i)依照订明的格式;及 (ii)证明该宣传资料已获核准。(由1999年第9号第9条代替)(6)在处理根据本条所送呈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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