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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关于明确工伤治疗差额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建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明确工伤治疗差额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建议《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伤赔偿纠纷的不断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不符合诊疗目录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条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
2、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许多分歧和争议。《劳动保险条例》(1956国家修订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3、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条例中不难看出,该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减少损失而非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为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减少工伤赔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补充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明确该差额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
4、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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