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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习题集75《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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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ャ株式会社”在日本国登记设立,该厂商名称的日文汉字为“保谷株式会社”。2002年11月1日,“ホ一ャ株式会社”变更名称为“HOYA株式会社”,注册资金超过62亿日元。HOYA株式会社的宣传材料宣称,该公司是全球性集团公司,在日本、中国、美国等世界28个国家及地区建立了7个生产基地及90个分支机构。 1990年9月10日和1997年6月7日,当时的保谷株式会社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HOYA”英文字母商标和“豪雅”中文文字商标,两者有效期分别至2010年9月9日和2007年6月6日75。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眼镜、镜片、眼镜架、眼镜盒等。
4、 豪雅(广州)公司系HOYA株式会社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于1995年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8年4月,豪雅(广州)公司授权无锡维琼公司“在江苏地区代理销售豪雅公司之镜片产品,并提供相应服务”。1999年5月1日,无锡维琼公司授权“江苏省南京市卫岗眼镜配戴中心”为豪雅镜片的经销商。 半路杀出的南京豪雅 自1999年以来,南京豪雅公司一直以“南京市卫岗眼镜配戴中心”名义与无锡维琼公司发生业务往来。2003年,南京豪雅公司获得《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成为该年度当地特约加盟公司。2003年6月26日,南京豪雅正式登记为南京豪雅光电有限公司眼镜分公司,
5、经营范围为眼镜及相关产品等,并在营业招牌、店面装饰中,突出使用了“豪雅眼镜”、“HAOYA”字样。 2003年5月27日,豪雅(广州)公司委托律师向南京豪雅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3年12月8日,南京豪雅公司致函豪雅中国地区销售总经理小仓国俊和豪雅(广州)公司,希望在2004年及以后的时间内能够继续获得HOYA加盟公司资质的授权。 跨国诉讼 2003年11月20日75,日本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京豪雅光电有限公司。 【一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初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南京
6、豪雅公司在其眼镜分公司营业招牌中突出标注“豪雅眼镜”和“HAOYA”,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法院裁决:被告南京豪雅公司立即停止非规范使用眼镜分公司营业招牌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得突出使用“豪雅”和“HAOYA”字样;南京豪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南京豪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号,不构成对HOYA株式会社和豪雅(广州)公司“豪雅”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的侵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南京豪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样,并不是在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
7、商品上使用,也不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行为不在我国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至于原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被告的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既要看其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也要看被告实施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豪雅”商标在被告登记成立时已在中国知名,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利用“豪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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