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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2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
2、件。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附件: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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