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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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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案例分析资中县重龙镇香炉山小学林瑜叙事:2008年4月21日下午,板桥小学六年级一班下课后,部分学生没有到教室外面活动,就在教室里追逐嬉戏。该班任课教师吴某离开教室到办公室去喝茶去了。一位男同学毛某和另一位男同学蔡某就在教室的空地方你追我我追你,嘻嘻哈哈,得意忘形。突然间,前面跑的毛某由于速度太快,身上的衣服碰到了一张桌子的铁钉上,将桌子带翻。说来也巧,此时有一位同学的钢笔掉在地上,正弯下腰伸手去拾。恰哈那张翻倒的桌子的一角不偏不倚重重地砸在这位拾笔同学的食指上,只听见他哎哟一声。毛某和蔡某见状,
2、立即停止了追逐,赶忙上前把桌子扶起来,又看看这位同学的手指。这一看不得了,只见这位同学的食指前端指甲部分被砸烂了,只剩下一点儿皮连着。闻讯赶来吴老师见大事不好,忙将受伤同学送往市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专家诊断并结合家长的意见,医院不得不将其食指受伤部分切除,共花费手术费、疗养费、误工费计8000余元,还致该同学手指残疾。反思: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课间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任课教师在课间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提醒,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学生课间活动视而不见听而不
3、闻,自己只管去办公室喝茶,结果造成学生在追逐嬉戏中伤及到他人。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经过司法程序,教师吴某承担了3000元的赔偿责任,余下全由学校承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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