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7847653
大小:59.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4-01
《安乐死与生命权之法律思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乐死与生命权之法律思考在我国,安乐死己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了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马医生双双被检杏机关提起公诉(但示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儿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兀死的提案。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安乐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Z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
2、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早年,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明成因患胃癌晚期,再次要求为H己实施“安乐死”,但因为法律上的空片,所有的医生都没有勇气。王明成在2003年8月:3在病痛的折磨屮死去,于是基于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再次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法”是权利Z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木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木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兀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何谓“生命权哪?笔者认为,生命权即人们享受生命和处置白己生命的
3、权利。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呆认为: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死亡的方式。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且也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气也均无妨害,可以下一个结论:在某方面说:安乐死是对生命权的保护。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比率分别为90%和95%,而口木,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LI俱增。在我国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来实施安乐死。虽然如此,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其木身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解决了
4、才能推动其合法化。有的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稈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学者们通常认为,要想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必须论证安乐死非犯罪化;第二是必须证明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徳与人道主义原则(1)安乐死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一,二者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死可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行为人完全可以采用英他措施去避免死亡发生,反而促进其发生,故侵犯了
5、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只是帮助病人解决垂危Z苦,此病人必须是无法医治,别无他选的,它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相反却保护了生命权。第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安乐死,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Z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安乐死行为符合伦理道徳及人道主义原则。如果从康徳的角度分析,他强调“人并不因为痛苦而获得处置白己生命的权利”[18],那么安乐死是绝对违反道徳的。然而早在古希腊时期,
6、哲学家柏拉图就有赞成安乐死而不反对自杀的理论。近代哲学家休姆,边沁等也有同样观点,他们认为人为改变江河流向或其他干预白然的行为不被视为犯罪。那么,处置白己的生命也不构成犯罪。在挑战生命神圣至上的各理论中,“值得活的生命”和“生命的质量”理论尤其引人注目,从这些理论中可以看出,持这种观点的哲学家是赞成安乐死的。在我国,五下年的文明史造就了人们根深蒂固的伦理道徳思想。所以冇一部分人认为安乐死与传统的伦理道徳,医徳及人道主义相违背。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发展了,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人们的道徳观念也相丿应的发生变化。“好死不如赖活”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
7、但现在更多人认为“温柔”的加速痛苦的死亡过稈,比那种靠人工方式勉强维持生命而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更符合现代的道徳规范,也是比较人道的。此外,人们普遍同意了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们把选择安乐死看作是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主动结束痛苦,坦然面对死亡的表现,这是一种刃敢行为,作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则只是帮助病人实现H己的临终选择。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