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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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还应为同时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2、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如下: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五条27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的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方可执行。改变

3、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目标失控;(三)、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第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承担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同等长度、城市规划道路一半宽度用地面积的土地费用,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并将该地无偿移交市政建设主管部门,用于兴建道路。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

4、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出让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时,出让土地的价格应当包括前款所列各项费用。第一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7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控制和疏散老城区人口,促进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对老城区改造实行分层、分区控制。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面积大于5千平方米(7.5亩)的成片开发项目还必须编制管线工

5、程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以下简称附表二)规定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二新城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段、一般地段的划分由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用地

6、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27(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M2;(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M2;(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M的为2000M2;(四)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3000M2;(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M的为3500M2;(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4000M2。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建筑用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既有道路改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

7、法调整、合并的;(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款面积规定的;(三)、因城市规划各道路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二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项目,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27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能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架空层用作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

8、的,作为奖励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按规定计算建筑密度。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它楼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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