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用于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障碍及完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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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用于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障碍及完善建议摘要我国已把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且具有极大的风险。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它以其独有的优点为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研究有限合伙制度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有限合伙新《合伙企业法》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作者简介:李爽,天津大学文法学院。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出台,设专章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规定,并且在设立、出资方式及义务、竞业限制、退伙、权益转让等方面增加了许多突破

2、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主要是为了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该制度将专业才能和富裕的资金结合起来,实现资本与智力的有效结合,从而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一、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限合伙在世界范围内的前身为15世纪的康孟达组织,从仅适用于海上扩大到适用于陆上,再到两合公司制度传入到英美法系,从而真正形成有限合伙,可以说有限合伙的发展从初始到辉煌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1]而有限合伙制在我国起步较晚,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因此必然会存在着诸多问题。(-)

3、合伙人出资问题1•合伙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缺失《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并没有规定,第103条到106条对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常见的逃避出资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本身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一种表现,在这个意义上,一旦合伙人虚假出资,可按照未足额出资的规定补缴出资及承担违约责任,但缺少详细规定。抽逃出资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属于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但这种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合伙企业法》中

4、关于“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却也缺少详细的处罚规定,我国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本来就比发达国家要狭窄,融资相对困难,如果再出现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会严重打消其他投资人的积极性。[2]2•缺少对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以及出资到位时间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只在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以及其剩余出资到位时间。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只需出资很小比例,主耍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债务发生纠纷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能还未到位,这时普通合伙人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如果仅仅依靠

5、合伙协议进行规定,那么在合伙协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歧义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将无法及时偿还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转化的缺陷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不明确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在68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且列举了八种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执行了合伙事务或者对外代表了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怎样处理呢?这涉及到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转化的问题。根据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这里只规定了有

6、限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这一种情形,缺少英他情形的具体规定。普通合伙人对业务比较熟悉,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密切联系,有限合伙人才是合伙企业的真正出资者,有限合伙人相比其他人成为代理人更具有利处,我国《合伙企业法》限制了有限合伙人这一角色,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极为有限。2.没有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授权人《合伙企业法》76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未经授权”存在问题,授权主体是谁?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还是所有合伙人?另外,根据该条款可以推出有限合伙人经授权就可以有限合伙企业名

7、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不用承担无限责任。这样会出现有限合伙人操控普通合伙人的现象,颠覆人们认为的有限合伙人以不参加合伙事务为代价承担有限责任的观念。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制度不完善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允许两种合伙人的相互转变是正确的,但转换的条件以及转换后承担的责任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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