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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公司法中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分析.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法中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分析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中间公司即人合兼资合公司等三种类型。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具有的特点: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资合公司的特点:资合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的财产;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连接公司与股东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
2、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得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下面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公司法中的人合性和资合性进行分析。人合性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资合性表现为以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合性与资合性结合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但人合性和资合性本身所具有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中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矛盾表现;一则,资合性强调资本的作用,并不关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人合性则强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赖关系。各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数上都做了最高限额的规定,有利于控制公司的人数力求在有限的资本和合理的人数下,促进企业的发展,将资金和人的联合发挥出较大的优势作用。但是这种优势仅能在一定的规模之内才能实现最优组合,当企业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双重属性一方面要维持资本的充实与确定,另一方面又要兼顾股东自身的条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难免会使公司顾此失彼。二则,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的有限性,加上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股
4、东人数较少,而且并不像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公开性,股东之间容易借由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串通,或者利用优势地位投机和欺诈以谋求不当利益,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形成对股东信赖关系的反噬,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与资合性平衡的一些设想。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但保持公司独立的人格仍是首要因素。在实践当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或财产混同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混同并非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有效融合的表现,而是因为其中一种特性过于强势打破了原有的平衡。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为创造的一种公司类型,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可能发挥较大作用
5、,但公司仍是以其独立的人格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初,法律对于公司的成立条件便应当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公司所有是并不是相分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这种关系也容易在企业的运行当中滋生破坏信赖关系的因素,导致股东之间对于决策权的争夺。原公司法和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一般认定为按出资比例表决,这种表决方式并未过多的衡量人合性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发挥的作用,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稳定,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应仅依靠资本表决来进行,还应当关注股东本身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当中的作用,适当地考虑股东人数
6、所发挥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的要求使得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退出相对困难,资合性对于股东身份和条件并没有过多的要求,怎样在维持股东关系稳定,公司资本不变的情况下保证股东退出,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股东确实享有退出权,股东在适当的时候退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是对人合性的破坏,而正是当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不复存在之时,此时的退出恰恰反映了股东原来对人合性的需求。从世界各国现有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采取的是一种介于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折衷之法,其股权的转让需要经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当然,股东退出制度并不能仅仅作为公司内部的活动来对待,仍然要考虑股
7、东与债权人之间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符合我国宏观的经济政策和商法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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