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及奖励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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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及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贯彻执行,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示范创建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参与示范创建的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规范》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制、组织保障机制、人员保障机制和各项制度,形成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第三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

2、局共同负责示范创建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境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第二章组织创建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示范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市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和下达各市示范创建培育指导性计划。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示范创建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第六条每年底开展下一年度示范创建的申报工作。5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一)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意识,配备有专职知识产权和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具有较

3、好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管理基础;(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相应的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拥有量10件以上;(三)能够为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经费和物质条件保障;(四)通过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能够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第八条申报企业应当填写《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第九条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应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指导性计划,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筛选,并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经审核后确定年度示范创建培育

4、企业。第三章创建培育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与服务,为各市的培训工作提供师资、教材、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第十一条5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创建企业的具体业务指导和服务,对列入示范创建培育计划的企业实施《规范》的集中培训,重点培训《规范》内容、创建要求及评价标准,促进企业对《规范》的理解把握和全面执行。第十二条各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应发挥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的作用,为企业示范创建提供服务。第十三条各示范创建企业应对照《规范》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大力开展

5、企业内部对《规范》的宣贯工作,不断改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按《规范》要求全面执行。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示范创建期限为两年,自确认并发布各年度示范创建企业名单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创建期满并申请绩效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绩效评价申报表》;(二)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三)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手册(包括: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和目标、组织体系、人员配备、制度规范以及与知识产权资源管理、运行

6、控制、检查分析和持续改进等活动相关的工作流程图、表);5(四)本企业在示范创建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知识产权管理活动记录、工作性文件和台账资料等。第十六条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依据《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绩效评价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第十七条专家组应当由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教学研究和服务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第十八条评价流程:(一)实施评价前,认真阅读企业上报的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二)听取示范创建工作

7、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三)根据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材料、企业汇报和质询情况,对照《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绩效评价标准》,独立给出评价意见。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者,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颁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示范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企业申请,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复核,通过复核的延展三年。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者,由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其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可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5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

8、为优秀、合格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各类专项工作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或在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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