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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1992年5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6日国家地震局、建设部发布)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保证准确地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上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系指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该烈度值称为地震基本烈度。 第三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系国家经济建设中地震设防的法规图件。在其适用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和已建项目的抗震加固,均应遵照执行。 第四
2、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的适用范围如下: (1)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土利用规划的基础资料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震设防依据。 (3)制定减轻和防御地震灾害对策的依据。 第五条 在本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1)地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3)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4)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
3、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六条 对进行过专门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工作的工程和地区,凡其结果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均有效。 第七第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由国家地震局会同建设部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成。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自国务院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77)和原省级地震烈度区划图停止使用。 第十条 本地震烈度区划图及使用规定由国家
4、地震局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建设部/国家地震局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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