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6959927
大小:775.00 KB
页数:101页
时间:2020-07-22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课件.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经济法概论(四)合同法考试重点本章是历年的考试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15分左右。本章和第二章一样,都是本教材的重点章,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大家要好好掌握书本上的重点内容。内容提要和重点内容提要:本章概述了合同法的原理,阐释了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介绍了重要的有名合同。本章重点:合同的意义;合同法确立的交易规则。第四讲合同法主要内容(知识结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
2、转让、终止合同责任4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合同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一、合同概述什么是合同?人身关系的“契约”、“协议”是合同么?一个意思表示能构成合同么?合同有什么特征?其法律意义是什么?合同有哪些分类?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什么区别?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6(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协议说“合意之债”英美法系——允诺说“可依法执行的诺言”合同是一种“合意”7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3、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8(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合意性要约承诺合意的形式表现意思表示——合同是一种表示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的结合意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取得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否等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愿望相一致?92、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民事主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终止变更10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财产流动”(2)“债权合同”:合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11【补充知识】债权相对性1、债和相对性的概
4、念(1)债——当事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为财产流转法律关系。(2)相对性——指合同的效力只作用于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受合同之约束,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的权利。2、债权相对性的例外: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12(三)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13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不适合本法: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
5、同、行政委托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适用合同法。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4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概念、基本要求合同订立方式:要约、承诺15(一)概念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程序、方式协商一致要约,承诺主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结果: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16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订立的方式承诺要约《合同法》
6、a.13:要约和承诺式达成合意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17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程序特殊缔约程序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承诺竞争性缔约程序悬赏广告交叉要约成立时间成立地点招标投标拍卖18(一)要约概念——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方式——“通知”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寄送订货单、书信;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合同书。19要约的构成条件: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使
7、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效力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口头、书面效力:对要约人→接受承诺、受要约内容约束→要约生效则不得撤回对受要约人→承诺资格20【思考】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2.要约邀请内容一般不确定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A、发布拍卖公告;B、寄送商品价目表;C、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发布招股说明书;D、某单位就本单位建筑工程发布招标说明书;E
8、、某书店在报纸上发布新书广告,称“款到发书”。2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