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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5
《合同约定人保先于物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如何担责?.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合同约定人保先于物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如何担责?问:去年,李某向我行借款20万元。李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邹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邹某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归还本息。我行能否要求邹某先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江西某银行 答:你行可要求邹某先
2、履行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其理由为:《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则债权人可按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本案中,你行已与保证人邹某在保证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顺序进行了约定,为此,你行可以先于李某提供的物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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